2006年3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争议已解决原告撤诉 诉讼费可以“打五折”
  事出有因
    不久前,李先生的邻居私自搭建储物室,给李先生家的出行带来了不便。因协商不成,李先生向法院起诉,要求邻居排除妨碍。没想到,在开庭前,邻居主动排除了妨碍。之后,邻居要求李先生别再打官司了,李先生的家人也劝李先生撤诉,但李先生认为,如果自己撤诉了,对方就逃避了承担诉讼费的责任,于是决定不撤诉。
    
    化解纠纷
    即使李先生不撤诉,法院也会驳回其起诉,案件受理费也将由李先生负担。
    这是因为,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,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的权利义务争议,或者争议已经解决,法院就失去了审理对象。这时,法院的处理原则是要么当事人主动撤诉,要么驳回当事人的起诉。李先生的邻居已经排除了对其的妨碍,他们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。李先生可以撤诉,如果不撤诉,法院就将驳回其起诉。依法撤诉的案件,受理费由原告负担,减半收取;驳回起诉的案件,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。所以,李先生撤诉将只支付诉讼费的一半,而被法院驳回,将要全额支付诉讼费。